共同危险行为论 |
| |
引用本文: | 程啸.共同危险行为论[J].比较法研究,2005(5). |
| |
作者姓名: | 程啸 |
| |
作者单位: | 清华大学法学院 讲师法学博士 |
| |
摘 要: | <正>共同危险行为是指数人共同从事有侵害他人权利之危险性的行为以致造成他人的损害,但是不知道数人中究竟谁是加害人,而令该数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情形。严格地说,由于在共同危险行为中,有些人的行为与损害之间并没有因果关系,因此本不应承担共同侵权行为的责任,但法律为了保护受害人,所以仍按照狭义的共同侵权行为处理,故而共同危险行为也被称为“准共同侵权行为”。
|
On Tort of Indeterminate Tortfeasors |
| |
Abstract: | |
| |
Keywords: | |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