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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客观不法与主观不法——由故意的体系地位说起
引用本文:劳东燕.刑法中的客观不法与主观不法——由故意的体系地位说起[J].比较法研究,2014(4).
作者姓名:劳东燕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笔者主持的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基金项目“风险社会与罪过理论研究”(项目批准号为09YJA820038);清华大学文化传承创新基金项目“风险社会与过失犯罪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故意在犯罪构造体系中地位的变化,与不法论上的主客观之争相关。当故意作为罪责要素时,对应的是客观不法论;当故意成为构成要件要素时,则表征着主观不法论的兴起。客观归责理论的出现,为客观不法论的复兴提供了契机,但它并未触动主观不法论的核心范围。目的主义代表的主观不法论与客观归责理论代表的客观不法论之间,不是对立关系而是并列关系。有必要摆脱概念式思维,从类型思维的角度对刑法中的不法论展开解读。目的主义与客观归责理论各自跟意志归责与规范归责相呼应;故意作为犯属于主观不法的类型,过失犯与不作为犯则应归入客观不法的类型。刑法中不法论的类型化发展,是风险社会背景下刑法体系日益趋向以一般预防为主导的结果。梳理与考察不法论的发展走向,对我国刑法理论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关 键 词:客观不法  主观不法  结果无价值  行为无价值  客观归责  违法性  风险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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