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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死亡案件定性失误原因的探讨
引用本文:刘建林,刘莉,张生谦.对死亡案件定性失误原因的探讨[J].刑事技术,2003(5):52-53.
作者姓名:刘建林  刘莉  张生谦
作者单位:1. 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264000
2.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公安分局,265500
摘    要:尸体检验确定死因后,确定死亡性质便成为法医现场勘验的主要任务。面对各种死亡现场,当务之急是为案件定性。如果确定为他杀,刑事侦查工作就拉开了序幕;如果确定为自杀或意外等,就等于宣布整个调查工作的终结。确定死亡性质又是一项难度很大的工作,稍有疏忽就会出现定性错误,造成严重后果。如果把自杀、意外等定为他杀,势必造成有限的人力、物力的巨大浪费,且易产生冤假错案,形成较恶劣的社会影响;如果把他杀定为自杀或意外等,必使犯罪分子逍遥法外,继续危害社会。因此法医工作者必须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毋容置疑,法医在大量的案件定性中发挥…

关 键 词:法医鉴定  失误原因
文章编号:1008-3650(2003)05-0052-02
修稿时间:2003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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