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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玛琳”商标物归原主
引用本文:李思.“托玛琳”商标物归原主[J].电子知识产权,2005(3):9-9.
作者姓名:李思
摘    要:四原告(日本)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HONDA Motor Co.,Ltd)、五羊-本田摩托(广州)有限公司、新大洲本田摩托有限公司、嘉陵-本田发动机有限公司诉称,其享有的商标“HONDA”多次被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评为驰名商标。被告重庆力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制造了的带有“HONGDA”标识的“力帆LF150-A”和“力帆110-B”摩托车,

关 键 词:广州  新大洲本田摩托有限公司  本田  株式会社  集团  实业  工业  商标纠纷  原告  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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