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玛琳”商标物归原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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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思.“托玛琳”商标物归原主[J].电子知识产权,2005(3):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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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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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四原告(日本)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HONDA Motor Co.,Ltd)、五羊-本田摩托(广州)有限公司、新大洲本田摩托有限公司、嘉陵-本田发动机有限公司诉称,其享有的商标“HONDA”多次被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评为驰名商标。被告重庆力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制造了的带有“HONGDA”标识的“力帆LF150-A”和“力帆110-B”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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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广州 新大洲本田摩托有限公司 本田 株式会社 集团 实业 工业 商标纠纷 原告 驰名商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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