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传播侵权案被告一审获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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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孙伟.网络传播侵权案被告一审获刑[J].电子知识产权,2006(11):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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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孙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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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原告麻希玛柔娱乐有限公司是一家韩国公司。2002年7月,原告在第9类电子出版物及第29类牛奶饮料等商品上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注册“流氓兔”商标。被商标局驳回。原告不服。遂于2003年4月25日向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2005年8月,被告经审查后亦作出驳回注册申请。不予初步审定公告的复审决定。故原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撤销被告的复审决定。原告认为。其申请的商标“流氓兔”是金在仁创作并授权原告申请和使用的“MASHIMARO”动画形象的中文名称,该彤象是一只很有个性的兔子.在中国已经使用多年,在消费者心目中具有了相当的知名度。因此,“流氓兔”成为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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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流氓兔” 商标申请 公司 韩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商标评审委员会 败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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