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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版权平行进口中“首次销售原则”的适用 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好市多诉欧米茄案谈起
引用本文:张敏.论版权平行进口中“首次销售原则”的适用 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好市多诉欧米茄案谈起[J].电子知识产权,2011(12):60-65.
作者姓名:张敏
作者单位:复旦大学法学院
摘    要: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好市多诉欧米茄案展开,通过回归基本版权理论,论证了版权平行进口中"首次销售原则"适用的根本性问题。提出(1)研究"首次销售原则"问题,根据产地加以区分的做法缺乏理论依据;(2)国内法对 "首次销售"行为之效力的认定是关键;"首次销售原则"与版权地域性、独立性无关。换言之,"首次销售原则"的适用条件中是否包含地域限制,纯属一国国内立法与法律解释的问题。这取决于各国对版权人能否从域外"首次销售"行为中完全获偿这一问题的回答。因此"首次销售原则"本身的地域性限制只是一国在制度设计上的选择,属于对版权限制的反限制,而并非该制度的天然特性;也并非源自版权的地域性特征,两者切不可混淆。

关 键 词:平行进口  首次销售原则  权利穷竭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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