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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版权纠纷中“服务器标准”的适用与完善探讨
引用本文:冯晓青,韩婷婷.网络版权纠纷中“服务器标准”的适用与完善探讨[J].电子知识产权,2016(6):40-53.
作者姓名:冯晓青  韩婷婷
作者单位:1. 中国政法大学;2.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摘    要: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版权纠纷日益增多,而司法实践中认定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时适用的标准不一,导致网络版权保护困难重重.我国立法上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界定有一定局限性,不能充分规范新技术条件下出现的各种“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应当包括作品提供行为和网络服务提供行为,它们是“一机两翼”,缺一不可的关系.在认定“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时应当灵活适用“服务器标准”,以利益平衡原则为指导,并受到合理使用原则、法定许可原则、技术中立原则等的限制.“用户感知标准”、“法律标准”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弥补“服务器标准”适用的不足.

关 键 词:网络版权  网络传播行为  服务器标准  用户感知标准

Study on the Application and Perfection of "Server Standard" in the Internet Copyright Disputes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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