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构成垄断的认定评华为公司诉美国IDC公司垄断纠纷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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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叶若思,况建军,陈文全.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构成垄断的认定评华为公司诉美国IDC公司垄断纠纷案[J].电子知识产权,201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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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叶若思 况建军 陈文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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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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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通过对司法实践中一起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构成垄断案的评析,论证了在标准必要专利背景下,在特定国家司法管辖范围内,无线通信技术标准中的每一个必要专利许可市场,比如在3G标准(WC`MA、C`MA2000、T`—SC`MA)中的每一个必要专利许可市场中,均构成一个独立的相关市场.基于标准中每一个必要专利的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在每一个必要专利许可市场均拥有完全的份额,具有阻碍或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能力,因此,其在相关市场中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如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在必要专利使用费谈判中,违反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原则,比如,实施过高定价、歧视性定价、搭售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将被认定为构成垄断民事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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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标准必要专利 相关市场 支配地位 滥用 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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