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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专利法》第63条第2款
引用本文:肖志刚.浅析新《专利法》第63条第2款[J].电子知识产权,2001(11):55-56.
作者姓名:肖志刚
作者单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我国2000年8月25日新修订<专利法>对原1992年<专利法>第62条进行了部分修正,将原<专利法>第62条第2项作出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的“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规定修订为新<专利法>第63条第2款的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笔者试对该规定加以释评,以求教于大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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