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职务发明奖酬法律问题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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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强,罗凯中.高校职务发明奖酬法律问题研究[J].电子知识产权,201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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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强 罗凯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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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中南大学法学院;2. 同济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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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项目“职务发明奖酬法律问题研究”(CL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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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高校职务发明活动相校于企业而言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应当优先体现我国职务发明制度从“集体本位”到“个人本位”的理念转变.广义的高校职务发明奖酬包括给予发明人及技术转移人员两类主体的经济报酬.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职务发明条例(草案)》等对于职务发明奖酬的规定可以适用于高校,需要在解决法律适用优先次序、拓展奖酬涉及的职务发明范围及提高奖酬标准等方面予以改进.高校技术转移服务人员的贡献应当得到肯定,并且赋予其获得奖酬的法定权利,从而对其给予有效的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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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高校职务发明 奖酬 独立性 发明人 技术转移人员 |
Research on the Legal Problems in the Service Invention Reward and Remuneration of Colleges and Universit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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