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Flava诉myVidster案看视频书签行为的侵权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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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马宁.从Flava诉myVidster案看视频书签行为的侵权认定[J].电子知识产权,2012(9):81-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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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马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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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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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Flava诉myVidster案二审裁定1中,上诉法院从几方面澄清了视频书签不构成侵权.第一,myVidster为用户提供视频书签服务和进行加链播放,仅是为用户电脑和视频存储网站之间的连接提供了便利,不是直接侵权.第二,用户创建视频书签的行为没有侵犯权利人的专有权利,myVidster对他人将Flava的视频上传到第三方网站的过程也没有起到作用,不构成帮助侵权.第三,myVidster的视频书签服务没有鼓励用户交换有版权的视频,因而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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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视频书签帮助侵权实质性非侵权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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