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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判定中“商标性使用”的地位与认定
引用本文:董朝燕.商标侵权判定中“商标性使用”的地位与认定[J].电子知识产权,2023(11):27-41.
作者姓名:董朝燕
作者单位:河南工业大学法学院
摘    要:商标侵权的本质在于侵权行为对商标识别功能及识别关系的破坏。“商标性使用”有效界定了商标权的效力范围,与混淆可能性共同构成商标侵权判定的要件。商标合理使用并非是对商标权的限制,其本质上属于一种“非商标性使用”。尽管商标权人的使用与侵权人的使用都涉及商标识别功能的保护,但因制度目的存在差异,二者在商标使用的认定上存在认定标准宽严及认定范围上的差异。基于“商标性使用”在商标侵权判断中的独立地位,对其认定应遵循“行为人标准”,即侵权行为的识别可能性标准,以区分于判断混淆可能性的消费者标准。对“商标性使用”在商标侵权判定中地位及认定的考察,有助于发现现有立法及法律适用上的空白与矛盾,为《商标法》的第五次修订提供借鉴。

关 键 词:商标侵权  “商标性使用”  混淆可能性  《商标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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