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行政程序中的协力行为 |
| |
引用本文: | 黄学贤.台湾地区行政程序中的协力行为[J].台湾法研究,2006(3). |
| |
作者姓名: | 黄学贤 |
| |
作者单位: | 浙江大学法学院 浙江杭州310027 |
| |
基金项目: | 江苏省教委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两岸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比较研究(OSSJD820008) |
| |
摘 要: | 行政程序中的协力行为包括行政机关的协力和行政相对人的协力。前者称为行政协助,后者则称为当事人的协力义务。行政协助虽然是行政职权实施过程中的一种临时配置方式,但无疑已经成为行政机关在实施有关行政行为的过程中比较常见的行政行为。现代行政程序越来越重视相对人的参与,参与行政程序既是现代行政活动中行政相对人的重要权利,又是其协助行政行为的义务——即行政程序中当事人的协力义务。惟有从权利和义务的结合上来理解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程序的行为,才能既有利于行政行为的合法、有效实施,又能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台湾地区关于行政协助和当事人协力义务的理论研究与法律规定已经达到了相当的程度,但是,有些方面尚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研究台湾地区行政程序中的协力行为,对于我国正在进行之中的行政程序立法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
关 键 词: | 行政程序 协力行为 行政协助 协力义务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