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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判决说服性的修辞学审视——围绕听众的初步分析
引用本文:彭中礼.司法判决说服性的修辞学审视——围绕听众的初步分析[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1(1).
作者姓名:彭中礼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法律修辞学:理论与应用研究”(10BFX007)
摘    要:听众就是说话者在论辩过程中想通过其论辩来影响的人的总称。在佩雷尔曼的修辞学理论中,听众可分为普遍听众、特殊听众和说话者本人。司法判决的听众可以分为法官自身、当事人、当事人的辩护人或代理人以及关注该案的人。听众是司法判决过程中的旁观者;听众需要被说服,法官需要通过司法判决去说服听众;听众自己也有裁判天平,因而其裁判倾向会形成修正性的民意。司法判决可以从事实层面、法律层面和伦理道德层面去说服听众。

关 键 词:司法判决  说服  修辞学  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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