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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种法学知识新形态——数据法学的研究定位
引用本文:曾赟.第四种法学知识新形态——数据法学的研究定位[J].法制与社会发展,2023(1):41-59.
作者姓名:曾赟
作者单位: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重大项目“残疾人平等就业权利实现的法社会学研究”(21JJD820002)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基于科学研究的第四种范式——数据科学,可提出继法教义学、实证法学、计算法学研究之后的第四种法学知识新形态——数据法学。数据法学是法学研究创新发展的新方向,也是一门独立的法学新学科。数据法学有其特定的研究对象、方法和内容。数据法学特定的研究对象是法律数据。法律数据是指以任何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形式完好的、具有意义的、能给予相关参考点一个值的法律信息的记录。数据法学特定的研究方法是法律大数据方法,而非法律解释方法和实证法学方法。数据法学的本体论内容是数据权益,涵盖个人数据权益、企业数据权益和数据安全利益。数据法学的认识论内容是关于相关关系的研究,涵盖法律数据产品的创造和法学知识的发现两个方面。

关 键 词:数据法学  法律大数据  数据权益  计算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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