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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
引用本文:朱仁政,史宝伦,王玉全.论我国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1).
作者姓名:朱仁政  史宝伦  王玉全
作者单位:大连开发区检察院 检察员。邮编111600。 (朱仁政,史宝伦),大连开发区检察院 检察员。邮编111600。(王玉全)
摘    要:文章通过中外提起公诉证明标准的对比,认为我国现行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过高,应调整为检察官认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即控方单方认为证明达到了高度盖然性。同时,还应根据罪行的严重程度来掌握起诉证明标准的高低,对重罪案件,只要检察官认为有足够的理由相信被告人应当接受法庭审判,证据达到优势证据的标准,即可提起公诉。

关 键 词:刑事诉讼  提起公诉  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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