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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法院附设ADR机制比较——以厦门法院涉台民商事纠纷非诉解决机制设计为例
引用本文:黄鸣鹤.海峡两岸法院附设ADR机制比较——以厦门法院涉台民商事纠纷非诉解决机制设计为例[J].福建法学,2014(2).
作者姓名:黄鸣鹤
作者单位: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摘    要:法院附设ADR有两个最主要的特征,即法院在纠纷解决的主导作用,即当事人将纠纷诉请法院解决时,法院以建议、指令的方式将其引导到ADR机构以非诉讼的方式解决,同时依当事人的申请,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法院附设ADR,不仅是一种纠纷处理的流程,也是一种松散式的组织体系。

关 键 词:涉台民商事纠纷  调解程度  保障机制  司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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