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惩罚性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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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宴.论惩罚性赔偿[J].福建法学,2001(4):1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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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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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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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惩罚性赔偿源于古代法。在《出埃及记》中就有这样的记载:“如果一个人杀了或卖掉他从别人那儿偷来的一头牛或一只羊,他就要赔偿人家五头牛或四只羊。”在我国,汉代的“加责入官”之制,其“加责”就是在原来责任的基础上再加一倍;唐宋时代的“倍备”制度,即加倍赔偿;明代的倍追钞贯制度即加倍追罚,都表明我国古代就有了惩罚性赔偿金制度。现代英美法系国家广泛认可了惩罚性赔偿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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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惩罚性赔偿金 古代法 英美法系国家 加倍赔偿 制度 人家 中国 埃及 责任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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