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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超裁”拒绝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例分析
引用本文:陈文君,宋连斌.因“超裁”拒绝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例分析[J].北京仲裁,2006(3).
作者姓名:陈文君  宋连斌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 硕士研究生(陈文君),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 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宋连斌)
基金项目:本文为“中国仲裁司法监督的实证研究”课题的系列文章之一。
摘    要:各国法律、国际公约都将“超裁”作为拒绝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之一,从狭义上讲,“超裁”包括:一、超越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这涉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一般情况下,只要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某些争议可提交仲裁,法院和仲裁员一般都将仲裁条款的覆盖面解释的尽可能宽泛。二、超越当事人仲裁请求的范围,提交仲裁的事项首先要通过考查争议的标的和请求判决的实体问题来取定,其范围应通过仲裁请求及基于仲裁请求产生的问题来确定,包括当事人的辩护。此外,广义上的超裁还包括未适用当事人的管辖权、仲裁庭没有使用任何国际法、仲裁庭显然漠视法律。

关 键 词:仲裁裁决  超裁  承认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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