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施工合同无效,该如何裁处当事人不同的结算请求?——常州仲裁委员会(2007)第×××号案件仲裁裁决引发的惊涛骇浪
引用本文:朱树英.施工合同无效,该如何裁处当事人不同的结算请求?——常州仲裁委员会(2007)第×××号案件仲裁裁决引发的惊涛骇浪[J].北京仲裁,2014(2).
作者姓名:朱树英
作者单位: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北京仲裁委员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
摘    要: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施工合同无效后的工程价款结算方式主要有两种: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和按实结算。在无效施工合同纠纷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往往主张按照不同的方式来结算工程价款,而成为此类案件审理的主要争议焦点,并会增加法院和仲裁委员会处理此类案件的难度。本文作者作为首席仲裁员裁决的一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案件即涉及如何裁处施工合同无效后当事人所提出的不同结算请求的问题,该案仲裁裁决作出后经受了三级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并对该案作出专门答复。本文介绍了该仲裁案件的基本案情、裁决情况及司法审查情况,并在此基础上总结该案仲裁裁决经受住三级法院司法审查的经验,与各位读者分享和交流,以期引起各界对施工合同无效后的工程价款结算方式的关注和研究。

关 键 词:施工合同无效  参照合同约定结算  按实结算  折价补偿  仲裁裁决  不予执行  司法审查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