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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信息处理的“合同所必需”规则
引用本文:陈骞.论个人信息处理的“合同所必需”规则[J].行政法学研究,2023(6):134-145.
作者姓名:陈骞
作者单位:长沙理工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2022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敏感个人信息条款适用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2CFX07);
摘    要:《个人信息保护法》新增“合同所必需”作为合法处理个人信息的条件之一,但该规则在适用中存在个人信息处理者以增加服务内容、扩大个人信息需求以及降低信息处理透明度的方式侵害用户权益的风险。通过分析欧盟“合同所必需”规则的适用前提、适用标准、适用条件,思考对规则异化的风险进行控制与化解的路径,可为我国建立健全相关适用规则提供借鉴。“合同所必需”规则的适用基础仍是知情同意,其本身不应是一项单独的法定事由,在适用时必须明确“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这一独特前提,在此基础上依托合同自由与公平原则建立相应适用规范,在合法与正当原则下确立“关联性”标准,在目的明确与最小化原则下确立“必需性”标准,在强化告知义务中确立“透明度”标准。同时,基于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在敏感个人信息处理和利用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中不能适用该规则。

关 键 词:个人信息处理  合同所必需  知情同意  用户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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