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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判体制改革的实效——基于58万份裁判文书的研究
引用本文:何洪全.行政审判体制改革的实效——基于58万份裁判文书的研究[J].行政法学研究,2023(6):158-176.
作者姓名:何洪全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2021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行政诉讼管辖体制改革的实证研究”(项目编号:21YJC820029);
摘    要:通常认为,行政案件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法院审判易受被告影响,导致行政诉讼功能不彰。2015年以来,法院系统尝试调整行政诉讼地域管辖,具体方案有两种:一是由外地普通法院管辖,二是利用转制后的铁路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迄今为止,改革效果缺乏充分的实证评估,两种方案孰优孰劣难下判断。文章分析了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2015-2019年间58万份一审行政裁判文书,研究发现:在基层法院,铁路法院的表现强于外地法院;而在中级法院,效果则相反。研究还发现,案件在铁路法院更有可能撤诉。这些发现表明,尽管外地法院和铁路法院都摆脱了被告的直接影响,但都未能脱离逐级嵌套、相互交织的条块体制。被告和法院在组织体制中相对位置的亲疏远近,决定了被告影响审判中立性的能力的强弱。这种在组织体制中的远近距离,反映了两种不同方案背后的共同原理,也解释了在不同层级中审判效果差异的原因。

关 键 词:行政审判体制  铁路运输法院  行政法院  异地管辖  条块关系  组织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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