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代履行人”的理论定位及规范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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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邹焕聪.“私代履行人”的理论定位及规范建议[J].行政法学研究,2013(1):66-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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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邹焕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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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大学文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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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资助项目“公私协力中私人主体的行政法研究”(2012SJB820005);江苏大学校基金资助项目“公私协力主体的行政法研究”(11JD1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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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虽然《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给私人,但是在代履行中,却存在着"私代履行人"参与公法任务的空间。"私代履行人"理应被定位为行政助手。然而,作为公私协力的模式之一,行政助手理论制度存在一系列争议,需要对委托机关与"私代履行人"的法律关系性质、"私代履行人"的代理权行使及其侵权的行政救济等问题消除歧见。在此基础上,对"私代履行人"的条件、职责、权利义务、诉讼途径及法律责任等进行规范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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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私代履行人 行政强制 理论定位 规范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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