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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收容教养
引用本文:王韶方.浅论收容教养[J].行政法学研究,1996(4).
作者姓名:王韶方
作者单位: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浅论收容教养王韶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条第4款规定,对犯罪人“因不满十六岁不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9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满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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