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行为形式选择裁量及其界限——以公私合作为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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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东南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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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就传统行政法理论框架下的行政裁量而言,规范主义控权模式可能已经不再是绝对有效的裁量治理模式,取而代之的是一种以法律原则为取向的功能主义建构模式的改革,尤其在公私合作的大背景下,现行法规范的滞后性已无法满足私法行政形式多样化之需求,凸显这种超越僵硬规范主义的裁量治理模式尤为必要。在这一裁量治理模式的建构下,需要设定几个界限,贯彻法价值理念和行政法基本原则,从而实现法治框架内的行政行为形式选择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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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私合作 行政行为形式 选择裁量 |
On Selecting Discretionary Right and Its Boundary of Administrative Behavior Model——In Perspective of Public-private Law Coopera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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