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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程序重启的容许性——基于王建设诉兰考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的分析
作者单位:;1.东南大学法学院
摘    要:行政行为作出并生效后在法定期限内不诉请救济的,即不可再行诉讼。面对诉讼困局,王建设案中的原告采取了一种迂回策略:向原机关申请注销原发证行为,对此,域外普遍有行政程序重启制度予以应对,而我国因欠缺统一的《行政程序法》,程序重启应否容许成为难题,以致产生迥异的司法判决。理论上,行政高效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不足以成为申请程序重启的阻却理由,行政法治原则的高阶性为申请程序重启提供了根据。规范上,即便没有明确的赋权性规范,但借助解释技术,义务性规范也存在容纳程序重启申请权的空间。另外,应摒弃将"不予答复处理"和"驳回申请决定"界定为不可诉的重复处理行为的做法,容许其可诉,但应为之设定必要的限度。

关 键 词:行政程序重启  阻却事由  容许性  可诉性  限度

Admissibility of Application for Reopening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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