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德国行政程序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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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于安.论德国行政程序法[J].行政法学研究,199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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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于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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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清华大学法律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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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一、行政程序的概念根据行政程序法第9条的规定,行政程序指行政当局对行政行为条件的审查、行政行为的准备和公布,或者对公法合同的缔结而采取的具有外部效力的活动。二、行政程序法适用范围原则上,适用于联邦当局以及执行联邦法律的州当局的公法行政活动。但是,法律对这个原则作了若干限制。第一,如果行政机关以私法的方式,包括行政私法的方式活动的话,就不适用联邦行政程序法。第二,是涉及联邦制度方面的限制。第三,对某些专门领域的排除。(1)财政由税收法规范;(2)刑罚和违反秩序的执行,由刑事诉讼法和违反秩序法加以规范;(3)社会福利,则由社会法典和多种不同的社会法加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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