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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海商法》141条转租船舶收入留置权制度及其完善
引用本文:陈丹英.浅论《海商法》141条转租船舶收入留置权制度及其完善[J].时代法学,2002(Z2).
作者姓名:陈丹英
摘    要:《海商法》14 1条规定 ,“承租人未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款项的 ,出租人对船上属于承租人的货物和财产以及转租船舶的收入有留置权。”如果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订立的租船合同中没有同 14 1条相反的规定〔1〕,那么一旦出现承租人不按照租船合同的要求支付租金的情况 ,出租人便可根据 14 1条行使留置权。此外 ,如果双方当事人选定的租船合同文本为标准租约格式 ,如NYPE、BALTIME等 ,其中一般也都列有此类留置权条款。如NYPE ,194 6年格式第18条明确定 :“Thattheownershallhaveali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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