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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大陆地区刑事被害人保护制度论纲
引用本文:秦宗川.我国大陆地区刑事被害人保护制度论纲[J].时代法学,2014(2):12-27.
作者姓名:秦宗川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1120
基金项目:本文系全国社科基金项目“社会转型期群体性事件的心理疏导与犯罪防范对策研究”(项目编号:11BFX10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
摘    要:我国大陆地区刑事被害人保护措施虽长期存在,但并未形成专门且自成体系的制度。"有意"且专门的被害人保护制度得以初步成型的时间不过七、八年之久。刑事被害人保护制度的类型整体上可区分为程序性保护制度和实体性保护制度。程序性保护制度的具体内容体现为刑事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实体性保护制度的内容具体包括:刑事损害赔偿制度,犯罪赃物追缴、返还或退赔制度,刑事损害赔偿优先于犯罪罚没的制度,刑事被害人的社会保障制度,刑事被害人救济制度。程序性保护制度和实体性保护制度都取得了可喜成绩,但都还存在诸多缺陷和不足。相应地,应当通过针对性的弥补和完善措施,以使我国大陆地区形成更完备、合理且成熟的刑事被害人保护制度。

关 键 词:刑事被害人  保护制度  程序性保护  实体性保护  论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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