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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动产抵押权公示方式的剖析
引用本文:王爱琳.对动产抵押权公示方式的剖析[J].时代法学,2000(4).
作者姓名:王爱琳
作者单位: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河南郑州450002
摘    要:世界各国物权立法的通例是 :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方式 ,动产物权以占有为公示方式。而我国现行的动产担保物权有动产抵押权、动产质权、留置权三种。其中动产质权和留置权均以占有公示为公示方式 ,动产抵押权以抵押人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为特征 ,后者因欠缺公示表征 ,在实践中常常导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尤其是动产抵押权人和善意第三人之间的冲突。笔者认为应当对动产抵押一律采取书面形式成立 ,并采用登记对抗主义的公示方式 ,并完善登记的对人效力、时间效力和空间效力

关 键 词:动产抵押  公示  登记  对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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