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的诉讼举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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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汉昌,刘田玉.统一的诉讼举证责任[J].法学研究,2005,27(2):96-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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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汉昌 刘田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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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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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举证责任的实质在三大诉讼法上都是将某些法律要件事实的举证义务分配给一方当事人 ,如果该当事人不能举证或不能证明该法律要件事实 ,裁判者则做出与该当事人利益相反的“事实拟定” ,并以此为基础做出判决。从罗马法到现代 ,只有两条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 :原告作为主张的肯定者 ,负有举证责任 ,被告作为主张的否定者 ,不负举证责任 ;原告作为主张的肯定者 ,不负举证责任 ,被告作为主张的否定者 ,负有举证责任。两条原则分别适用于不同的诉讼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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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事诉讼 举证责任 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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