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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行为规制的法理逻辑——基于整体价格法秩序的视角
引用本文:刘凯.价格行为规制的法理逻辑——基于整体价格法秩序的视角[J].法学研究,2023(4):152-168.
作者姓名:刘凯
作者单位: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经济法统合性立法研究”(20CFX056);;广州市社科规划项目“《价格法》不正当价格行为条款的适用与修订研究”(2023GZGJ210)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价格法治的核心目的在于促进价格机制的有效性,实现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规制,应遵循价格自由优先和特定情境下的公益损害原则。以价格行为规范体系为基础,特定情境可以类型化为非常法律状态、垄断和信息不对称三种情境。公共利益指向由经济安全秩序、公平竞争秩序、公平交易秩序构成的整体价格法秩序,运用比例原则以价格行为规制促进效应和削弱效应的均衡为基准,可实现经营者定价权与不正当价格行为规制权之间的平衡。价格法第14条可删除牟取暴利条款,厘清价格欺诈、低价倾销等规范的边界,拓展新业态下的价格歧视行为规范,实现不正当价格行为规制的体系重构。

关 键 词:价格行为  价格法  哄抬物价  低价倾销  价格欺诈  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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