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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法秩序视野下被害人自陷风险的理论重塑
引用本文:陈璇.整体法秩序视野下被害人自陷风险的理论重塑[J].法学研究,2023(3):168-187.
作者姓名:陈璇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风险社会背景下业务过失犯规制模式的体系化研究”(22BFX041)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被害人自陷风险并不是一个仅涉及刑事可罚性的单纯部门法问题。以“仿共犯”模式为代表的单一刑法思维,一方面将“行为人—行为人”责任划分模式错误地套用于“行为人—被害人”责任分配问题,另一方面拘泥于被害人自陷风险在界分罪与非罪方面的功能,却忽视了其在初级规范层面的意义。被害人自陷风险问题的分析框架,由法律性质和法律责任两个层面构成。在法律性质层面,首先,从权利分配格局的视角出发,某些自陷风险的情形足以直接否定注意义务违反性;其次,在确定行为人违反了注意义务的情况下,需进一步考察能否根据被害人承诺例外地阻却过失行为的违法性。在法律责任层面,既可能因为“被害人过错”而降低甚至排除行为人行为的刑事可罚性,也可能借由“过失相抵”而减轻行为人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关 键 词:被害人自陷风险  注意义务  被害人承诺  整体法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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