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对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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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新宝,唐青林.经营者对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J].法学研究,2003(3):79-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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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新宝 唐青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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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
(张新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硕士研究生(唐青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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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经营者在其服务场所对消费者等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有保障义务。这是一种法定义务 ,包括硬件和软件两个方面的内容。经营者违反该义务发生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 ,一般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通常表现为消极不作为 ,判断不作为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应当采用特别规则。在第三人直接加害行为造成受害人损害而且经营者有过错的情况下 ,经营者应承担补充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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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安全保障义务 过错责任 因果关系 补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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