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宪法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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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韩大元,于文豪.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宪法关系[J].法学研究,2011(3):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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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韩大元 于文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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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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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研究”(批准号:07&ZD033)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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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现行宪法第135条的规定涉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的权限界定问题,其实际运作状况对三机关的职权和职能产生了重要影响。在1979年刑事诉讼法和1982年宪法颁布以前,三机关事实上形成了以公安机关为优先的分工、配合与制约关系,并共同接受政法主管部门的领导。在理解宪法规定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时应当强调,该原则是一个完整的逻辑和规范体系。“分工负责”体现的是它们的宪法地位,“互相配合”体现的是工作程序上的衔接关系,“互相制约”是三机关相互关系的核心价值要求。这一原则体现了两种服从关系:在价值理念上,效率服从于公平、配合服从于制约;在工作程序上,侦查服从于起诉、起诉服从于审判。现实中的三机关关系,应当根据宪法和立宪主义的价值理念合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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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宪法原则 司法权力配置 司法改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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