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刑事庭审中对证人的传询质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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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马进保.试论刑事庭审中对证人的传询质证[J].法学研究,1985(2):32-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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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马进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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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庭传唤证人到庭作证,并由诉讼各方对证人的陈述进行询问、质疑,以及让证人之间、证人与当事人之间互相对质,以审查判断证言的证明力。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究竟在庭审中如何传询证人,质证证言,本文试就这方面的问题发表管见,以求教于法学界的同志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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