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制度的缺陷及其补正--无权处分人与善意受让人间法律关系之协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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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吴国喆.善意取得制度的缺陷及其补正--无权处分人与善意受让人间法律关系之协调[J].法学研究,2005,27(4):3-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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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国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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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北师范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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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善意取得制度为权利的非逻辑性变动提供正当性依据,解决的核心问题是无权处分情形下的权利瑕疵,而对标的物的质量瑕疵及迟延交付等问题则无暇顾及,不足以提供充分的救济调节交易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这构成善意取得制度的明显缺陷。而无权处分人和善意受让人之间存在的有效债权契约为补救上述缺陷提供了基础,违约责任的承担就成为恰当的手段。如此,善意取得制度的缺陷即在该制度之外找到彻底解决的途径。而由于这一契约的特殊性,违约责任也表现出自己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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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善意取得 债权契约 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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