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强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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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沈开举.论行政强制措施[J].法学研究,1993(2):2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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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沈开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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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郑州大学法律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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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行政诉讼法颁布以后,行政强制措施已成为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重要部分,对其作进一步的探讨,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一、研究行政强制措施的意义(一)在行政诉讼中的意义。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2项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可见,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一样,都是具体行政行为的重要表现形式,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是,有些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当作行政处罚去审理,无法对案件涉及到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和成立要件作出正确的认定,导致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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