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论》及其创作过程中的历史唯物主义法律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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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吕世伦,毛信庄.《资本论》及其创作过程中的历史唯物主义法律观[J].法学研究,1993(1):27-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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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吕世伦 毛信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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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上海师范大学政法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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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资本论》这部伟大的政治经济学著作,也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宝藏。马克思在《资本论》及其创作过程中所阐发的历史唯物主义法律观,至今仍然照耀着马克思主义法学发展道路。一、法的关系是一种反映社会经济基础的意志关系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再一次地扼要表述了他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里提出的历史唯物主义的经典公式:“在那本书中我曾经说过,一定的生产方式以及与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简言之,‘社会的经济结构是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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