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关于流氓罪客体的一点看法
引用本文:陈立.关于流氓罪客体的一点看法[J].政治与法律,1986(4).
作者姓名:陈立
摘    要:流氓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但人们对公共秩序的解释则有不同。一种看法认为,公共秩序就是指在公共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生活规则,这也是统编教材《刑法学》所持的观点。其实,犯罪侵犯的是由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而不是侵犯规则。把流氓罪的客体公共秩序解释为共同生活规则,是不妥当的。那么,如果换个说法,说公共秩序是由公共生活规则所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