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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终止后的环境责任
引用本文:杨仕兵.论公司终止后的环境责任[J].政治与法律,2004(2):54-58.
作者姓名:杨仕兵
作者单位:安徽财贸学院,安徽,蚌埠,233041
摘    要:依照传统公司法理论,公司终止后其法律人格的丧失必然导致将不再为终止前的侵害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公司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并不随公司终止而立即消失,若依照传统公司法理论,公司终止后的环境责任因公司终止而责任主体丧失,由他人或社会承担,显然有悖法律的公平和正义.为了保护公民的环境权,实现可持续发展,公司应在终止后承担环境法律责任,相关法律制度应当健全.

关 键 词:公司终止  环境责任  公司法人格否认
文章编号:1005-9512(2004)02-005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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