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直播用户与主播之间的法律关系属性 |
| |
引用本文: | 刘海安.论网络直播用户与主播之间的法律关系属性[J].政治与法律,2023(1):124-142. |
| |
作者姓名: | 刘海安 |
| |
作者单位: | 天津大学法学院 |
| |
摘 要: | 网络直播用户与主播之间是否具有法律关系、具有什么法律关系,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有很大争议,严重影响当事人利益和诉讼走向。平台网络服务合同不足以调整打赏行为,其无法回避主播的独立地位,而用户与主播之间的法律关系具有现实和法律基础,因为虚拟道具财产利益的变动需要产权规则的调整,并且用户的意思表示是指向主播的。对价是影响打赏合同属性的关键因素,核心是判断是否存在增值服务,用户的参与感可以作为重要参考。当用户与主播约定增值服务时,就等于约定了打赏的对价,打赏合同就属于服务合同。当用户与主播并未约定增值服务时,打赏并不存在对价,打赏合同就属于赠与合同。
|
关 键 词: | 网络直播 打赏对价 虚拟道具 服务合同 赠与合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