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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作为一种新型中国式宪法权力的监察权
引用本文:刘练军.论作为一种新型中国式宪法权力的监察权[J].政治与法律,2023(3):18-33.
作者姓名:刘练军
作者单位:东南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研究”(项目编号:21AZD088)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在制宪过程中主权权力被转化为宪法权力。在国家权力体系中宪法权力具有最高性,其行使主体是宪法上的国家机关。传统上宪法权力分为立法、行政与司法三种类型,以实现国家意志的表达和执行功能。随着社会经济的活跃,各个功能型宪法权力腐败现象日益频发,创制一种旨在反腐的新型宪法权力乃时势所趋。我国2018年修宪创设监察权,就是因应加强反腐的现实需要。作为一种廉政型宪法权力,监察权与各个功能型宪法权力之间是监察与被监察的关系。实践中监察委员会与党的纪委合署办公,监察权因而具有党政一体性,实现全面从严治党乃是它的基本使命。监察权的此等特性,意味着它超越了传统的宪法权力理论框架,标志着一种新型中国式宪法权力的诞生。

关 键 词:宪法权力  功能型宪法权力  廉政型宪法权力  监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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