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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志军拒签案"医生的刑事责任分析
引用本文:吕英杰."肖志军拒签案"医生的刑事责任分析[J].政治与法律,2008,11(4):129-133.
作者姓名:吕英杰
摘    要:尊重患者的自己决定权是医事刑法的一条基本原则,患者家属的代为同意权不得滥用.国际惯例是:在患者处于危急状况时,如果家属的意见违背患者本人的利益,医生有权利且有义务恨据本人的推定承诺采取紧急救助措施.对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不能作孤立的理解,应该进行系统化解释,通过法律解释可知,本案中医生具有救助义务,但是,因其不具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应该免责.

关 键 词:自我决定权  代为同意权  推定承诺  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医生  刑事  免责  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法律解释  系统  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  救助措施  推定承诺  义务  权利  利益  意见  患者家属  状况  国际惯例  同意权  基本原则  刑法
文章编号:1005-9512(2008)04-012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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