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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志军拒签案"医生的刑事责任分析
引用本文:
吕英杰."肖志军拒签案"医生的刑事责任分析[J].政治与法律,2008,11(4):129-133.
作者姓名:
吕英杰
摘 要:
尊重患者的自己决定权是医事刑法的一条基本原则,患者家属的代为同意权不得滥用.国际惯例是:在患者处于危急状况时,如果家属的意见违背患者本人的利益,医生有权利且有义务恨据本人的推定承诺采取紧急救助措施.对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不能作孤立的理解,应该进行系统化解释,通过法律解释可知,本案中医生具有救助义务,但是,因其不具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应该免责.
关 键 词:
自我决定权
代为同意权
推定承诺
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医生
刑事
免责
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法律解释
系统
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
救助措施
推定承诺
义务
权利
利益
意见
患者家属
状况
国际惯例
同意权
基本原则
刑法
文章编号:
1005-9512(2008)04-012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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