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创设宪法委员会实现宪法可诉性
引用本文:肖游.创设宪法委员会实现宪法可诉性[J].政治与法律,2003(3):10-10.
作者姓名:肖游
作者单位: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摘    要: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现行宪法自1982年12月4日颁布以来,经过了1988年4月12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1993年3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三次部分修改。随着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特别是中国共产党的十六大制定了我国在新世纪新阶段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蓝图和行动纲领,现行宪法的某些规定与形势的发展已不相适应,亟需进一步加以修订,与时俱进,以完善我国的宪政制度。也就是说,实践在发展,实践无止境,宪法也要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为此,本刊编辑部特邀请本市部分政治学、宪法学专家学者就这个问题谈谈他们的看法和建议,供有关领导部门参考。

关 键 词:修宪  宪政  宪法
文章编号:1005-9512(2003)03-0003-08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