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量权限缩论——以税收和解适用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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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永忠,张春梅.行政裁量权限缩论——以税收和解适用为例[J].政治与法律,201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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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永忠 张春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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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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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为规范税收和解的适用,防止行政裁量权的滥用,税收和解的推行必须以行政裁量限缩论为指导,进行合法性、适用要件和阶段化的规则控制。税收和解的适用范围实质是税收法定下的自由裁量空间,遵从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收和解获得的合法性适用的前提。在适用要件上,税收和解要进行符合税收目的、定纷止争的和解目的要件限缩;和解的整个过程要在平等合意基础上进行和解的实质要件限缩;和解启动须经税务机关已尽调查义务仍稽查不明或查明费用过大以及争讼成本过高的经济必要要件限缩。在税收活动的各个阶段也要区别具体情况进行税收和解适用的裁量限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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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政裁量权 限缩论 税收和解 适用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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