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府采购工程施工致人损害之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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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磊.论政府采购工程施工致人损害之赔偿责任[J].政治与法律,201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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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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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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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目前,政府采购工程施工致人损害不适用民事侵权赔偿责任,这一制度存在较大缺陷。造成这一缺陷的主要原因在于立法,包括立法过程中的问题和相关法律的救济渠道不健全等。政府采购工程施工致人损害应当适用民事侵权,这是责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更是维持社会稳定、保障受害人权益的需要。对于由于政府招标采购过程中的过错导致的施工致人损害,应当适用过错原则,由政府和具体施工方承担连带责任进行赔偿;而对于招标采购过程合法但施工过程致人损害的,应当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由政府在一定的限额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施工方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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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政府采购 侵权损害 民事赔偿 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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