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构成要件要素视野下的“数额较大”——以盗窃罪数额的认识错误为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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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郭晓红.规范构成要件要素视野下的“数额较大”——以盗窃罪数额的认识错误为视角[J].政治与法律,20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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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郭晓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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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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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项目“文化视域下的刑法解释学”(项目编号:10YJC82012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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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盗窃罪中,财物价值的数额是评判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的一个重要指标,行为人主观上应认识到。依据行为人所属的外行人领域的平行评价理论,只要行为人所属的一般人认识到财物的价值有可能达到数额较大,就可以推定行为人已认识到,除非其能提出相反的证据。对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的概念,如数额较大、毁坏等,不要求行为人精准地认识到概念本身,只要求行为人有可能认识到概念的社会意义即可。行为人对数额较大的认识错误原则上应阻却犯罪。我国刑法对于盗窃罪区分了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认为盗窃罪的犯罪既遂标准有上述三个层次,这样能较好地解决对财物价值认识错误的问题,同时能更好地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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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构成要件要素 认识错误 数额较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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