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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构成要件要素视野下的“数额较大”——以盗窃罪数额的认识错误为视角
引用本文:郭晓红.规范构成要件要素视野下的“数额较大”——以盗窃罪数额的认识错误为视角[J].政治与法律,2011(9).
作者姓名:郭晓红
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项目“文化视域下的刑法解释学”(项目编号:10YJC82012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盗窃罪中,财物价值的数额是评判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的一个重要指标,行为人主观上应认识到。依据行为人所属的外行人领域的平行评价理论,只要行为人所属的一般人认识到财物的价值有可能达到数额较大,就可以推定行为人已认识到,除非其能提出相反的证据。对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的概念,如数额较大、毁坏等,不要求行为人精准地认识到概念本身,只要求行为人有可能认识到概念的社会意义即可。行为人对数额较大的认识错误原则上应阻却犯罪。我国刑法对于盗窃罪区分了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认为盗窃罪的犯罪既遂标准有上述三个层次,这样能较好地解决对财物价值认识错误的问题,同时能更好地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

关 键 词:构成要件要素  认识错误  数额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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