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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妻子擅自中止妊娠的损害赔偿责任
引用本文:张学军.论妻子擅自中止妊娠的损害赔偿责任[J].政治与法律,2011(4).
作者姓名:张学军
作者单位: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作者主持的教育部2009年规划项目“侵权责任法视域下的夫妻关系保护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妻子擅自中止妊娠的要素是:胚胎和胎儿已经形成(精卵来源在所不问),未实施人类辅助生殖的自然生殖具有合法性,胚胎或胎儿遭到毁灭,女方在主观上故意。由于该行为侵犯了胚胎、胎儿的生命利益、具有违法性等原因,所以它构成一般侵权行为,女方应依《侵权责任法》第16条和第22条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夫妻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生育契约、妻子拒绝履行,该行为构成违约,女方应依《民法通则》第112条第1款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在胚胎或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严重畸形、继续妊娠严重威胁母亲生命或身心健康、夫妻感情破裂等情况下,女方不承担责任。

关 键 词:擅自中止妊娠  侵权责任  违约责任  抗辩事由  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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