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宪法学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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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尹晓红.律师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宪法学分析[J].政治与法律,20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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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尹晓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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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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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法第306条辩护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不符合宪法第125条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规定的辩护应对被告人有利、法律及司法机关应保护被告人获得辩护的自由而不是剥夺和限制、辩护是自由和免责的规范要求,而引诱与引导等中性词存在交叉导致法律的界限不清,即法律可能因为语义范围过广意外违宪;其设置本身所包含的对律师的定位不清,对律师、司法人员和普通公民差别对待而没有合理理由,过度设防导致歧视,违反了宪法的平等原则;同时立法本身的模糊性也不利于保护被追诉人和律师的人权。因此,刑法第306条违反了宪法第5条的规定,应该由立法机关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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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法第306条 律师 获得辩护权 平等原则 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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